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異議人即債權人 邱金葆 異議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新喜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5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予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惟經異議人於民國109年2月18日合法異議,並補正釋明文件。準此,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法為適當之處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