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二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更二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二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萬庭 選任辯護人 林李達 律師( 法扶 律師)
吳孟玲 律師(法扶律師) 林宇凡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連育群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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