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聲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曾坤炳 聲請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代表人 莫錫麟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等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金昌
法官楊嵎琇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