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國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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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國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抗字第4號抗告人 胡明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109年度國字第1號),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國字第3號裁定予以駁回,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抗告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鄭威莉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