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29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脫逃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六九號刑事判決分別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確定(該案就前開刑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又因脫逃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二一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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