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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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吳宏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自警方開始調查起,已逾4個月,應調查之證據應已調查完畢,共犯之間應無勾串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
二、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送審,本院接押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必要,又該案尚有多位共犯,為避免勾串,予以禁止接見通信,有本院95年2月15日訊問筆錄可稽。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前述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且本件尚未進行交互詰問,為避免被告與其他共犯勾串而影響真實之發現,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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