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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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毀損、傷害及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且確定在案。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