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弄1號(指定辯護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知己錯,希望能返家陪伴家人,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送審,本院接押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此有本院95年2月15日訊問筆錄可稽。前述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聲請人所提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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