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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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九八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庚○○
  被   告 乙○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   告 戊○○
        己○○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五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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