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四二號
原 告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一時許,在台中
市○○區○○路四三九之十七巷二弄十樓六室住處,乘訴外人 潘阿愛 下班返回住
處之前,先將安眠藥放入 潘女 所習慣服食中藥包之藥粉內,待潘阿愛返回住處服
食中藥包之藥粉後,即陷於昏睡狀態下,甲○○見狀即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凌晨,以尼龍繩將潘女綑綁於床上,並於該日上午十時許,以塑膠帶套住潘女之
頭部並打死結,使潘女窒息死亡。其刑事部分業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