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三八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參萬捌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萬零叁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零叁佰肆拾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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