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355號
原 告 林柯金治
訴訟代理人 林光明
被 告 姚月桃
訴訟代理人 林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
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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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