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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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128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呂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幣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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