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林建志林榮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惠晴 間請求返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