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司小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忠正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亦規定甚明。又被告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情
形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
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6月27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見起
訴狀上載本院收狀章戳),然被告已於107年6月16日即起訴
前死亡乙情,業據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
屬無從命補正之事項,原告對本件被告起訴即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