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二九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