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高啟敬
高敏萍 莊義龍
一、債務人高啟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零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高啟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敏萍及莊義龍負保證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啟敬於民國94年7月26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高敏萍及莊義龍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新臺幣(下同)150萬,借款期間自94年7月26日起至114年7月26日止,債務人尚欠本金1,090,356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1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擔保借款約據一份為證。
(三)債務人高啟敬應於每月2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1年2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擔保借款約據之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四)高敏萍及莊義龍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高啟敬無財產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高敏萍及莊義龍負保證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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