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德勝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德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德勝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於民國98年11月11日移送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0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413號以上訴違反法律上程序式而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11月11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2年1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2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
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