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親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親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親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0年12月29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2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11月2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