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72號原告 林文中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複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被告 林輝 雄被告林輝和被告 林丁發 被告 林丁慶 被告 林嘉南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主仁 被告 林添壽 被告 林弘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 林文山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文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