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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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900號
原告 林月雲
被告 許財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且該抵押權之標的物即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係位在本院轄區,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林清通 前於民國81年間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以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作為上開借款之擔保,嗣被繼承人林清通已將上開借款清償完畢,然系爭抵押權登記卻未予塗銷。又縱認上開借款尚未清償完畢,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上開借款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抵押權人即被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逾5年不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即消滅。而原告乃被繼承人林清通之女,被繼承人林清通死亡後,原告於民國95年3月13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然系爭抵押權登記已妨害原告行使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原告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自得請求塗銷之,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亦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林清通之繼承人,並於95年3月13日分割繼承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被繼承人林清通前於81年間向被告借款20萬元,並以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作為上開借款擔保,嗣被繼承人林清通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上開借款已清償完畢,然系爭抵押權卻未予塗銷,縱認上開借款尚未清償完畢,惟上開借款債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於時效完成後逾5年仍未實行系爭抵押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8、53至60頁),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故原告前開主張,足堪信為真實。是系爭抵押權業因其所擔保之上開借款債權受全額清償而消滅,縱認上開借款債權尚未清償完畢,然被告未於上開借款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亦因此消滅,而系爭抵押權登記已妨害原告行使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從而,原告請求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判決確定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則原告將來如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並不生執行困難之情形,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之宣告,故原告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部分,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李易融
附表:應予塗銷之抵押權設定登記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5130分之111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5130分之1115)
登記日期
民國81年5月15日
收件單位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收件年期
民國81年
收件字號
萬華字第109800號
設定權利範圍
65130分之1115
權利人
許財旺
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40萬元
存續期間
自民國81年5月14日至民國81年11月13日
清償日期
民國81年11月13日
債務人
林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