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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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順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瑞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2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