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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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1927號
原 告 葉家齊
被 告 周沛薇
訴訟代理人 陳妍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原告於交往期間為使被告感
受其以共結連理為前提交往之誠意,而固定於每月領薪後將
部分薪資交由被告保管,以作為兩人日後之結婚基金。原告
自民國106年8月27日起至108年11月21日止,累計已交付
被告新臺幣(下同)30萬8,699元(本件僅請求20萬8,699
元)。又原告另曾受被告之託,而為被告代償其對訴外人林
懿欣之欠款10萬元。詎料被告積欠上開款項至今未還,經原
告以存證信函催告後仍未置理。原告自得依消費寄託、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寄託款20萬8,699元及借款
1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8,699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雖確曾於交往期間按月給付被告金錢,亦曾
為被告清償對 林懿欣 之債務,然上開給付均係原告基於特別
情感、單純且自願而為之贈與,兩造並無消費寄託或消費借
貸之合意。況就原告交付之具體數額,被告亦已不復記憶;
被告對林懿欣之欠款亦遠低於10萬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免
假執行宣告。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寄託款部分: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
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再按稱寄託者,
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寄託物為
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
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民法第589條第1
項、第602條第1項有其明定。又主張權利或其他法律效果存
在者,應就其權利或法律上效果發生之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
責任。故當事人主張有金錢消費寄託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
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移轉占有及寄託意思表示互相一致
負舉證之責任;蓋當事人移轉金錢占有之原因容有多端,或為
買賣,或為贈與,或為借貸或為其他之法律關係,尚不得僅以
金錢之移轉占有,即可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間當然有消費寄託
關係存在。倘僅證明有金錢之移轉占有,而未證明該雙方當事
人有寄託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仍不能認為其已成立消費寄託
關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3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雖提出其於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建立之記事本(見
本院卷第7至10頁,記載內容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記事本)
為據,主張其與被告就其上結算之30萬8,699元款項成立消費
寄託契約等語。經查,兩造互以「啾寶」稱呼被告,並以「鯨
魚」為原告之暱稱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而系爭記事本係由原
告於106年8月27日以「啾寶零用金30000」等文字建立,並
再以留言方式依前次計算結果接續列載算式,內容則或加或減
,偶以括號加註於數字後,末於108年11月21日計算最終數額
為「308699」等情,固有系爭記事本截圖足考。然系爭記事本
於原告建立後,自始至終均僅有原告1人留言其上,被告則未
曾以任何方式表達肯否等情,自該記事本全文以觀,同無疑義
。則原告執此稱兩造就系爭記事本所載款項已有成立消費寄託
關係之合意等語,已非無疑。況原告除於第1筆款項以「啾寶
零用金」稱之外,更多以「鯨魚急救金」、「鯨魚錢太多」、
「鯨魚年終太多」等詞為款項之附註,則依一般人對「零用金
」等文義之理解,當屬一方為供他方花用、不求回報之無償給
與,顯未見原告另有此等款項僅係交予被告保管、被告仍有返
還義務之意思。益徵被告抗辯原告係為犒勞被告於交往期間分
擔家務而為贈與等語,確有其稽。原告徒以其因溺愛被告方如
此命名為由,主張此為暫由被告保管之結婚基金,難認與事證
相符,尚非可取。
⒊原告固另以LINE對話紀錄截圖為憑,主張其曾於108年11月21
日19時22分許將系爭記事本截圖傳送與被告確認等語。然觀之
原告所稱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85頁),雖可見原告於提及
被告對其有欠款8,699元後,即將如附表編號31所示之留言以
截圖方式傳送被告;然緊接原告便再傳以「等等會燉人參雞粥
,要回來吃嗎?」之訊息,被告遂亦僅就此回覆「吃」、「但
有點晚」等文字,至於原告上開傳送之記事本截圖,則全未有
任何回應。則原告主張此已足證明被告確知系爭記事本之存在
,並同意其內所載金額為被告保管之寄託款等語,誠嫌速斷;
被告辯以其從不知原告曾建立該記事本,且因當日時間過晚,
未及注意原告傳送之截圖而未加追問或質疑等語,核與常理無
違,當值信憑。
⒋至原告雖再提出被告於108年8月19日傳送之訊息截圖(見本
院卷第84頁),主張被告已以「錢我還是會慢慢湊還你」之語
句,承諾將如數歸還原告寄託之結婚基金等語。然查,兩造間
除原告記載於系爭記事本之金額外,亦常有其他借款往來等情
,亦有兩造LINE對話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77至78頁、第82頁
),復為原告所不爭(見本院卷第115頁)。則被告於上述訊
息所稱願湊還之款項究為何指,單自擷取之訊息片段,顯難逕
為斷明。而原告就此已無其他證據得佐其說此情,亦為原告當
庭所自陳(見本院卷第115頁正、反面),自不能認原告已就
兩造存有消費寄託契約之事實盡其舉證之責。則其據以請求被
告返還消費寄託款20萬8,699元,殊難採認。
㈡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部分:
⒈又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或有一方對他方
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以之作為消費借貸標的之約
定者,始足當之,此觀民法第474條規定自明。
⒉原告雖主張其曾為被告代還對友人林懿欣之借款10萬元等語。
然細繹原告所提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93頁),原告於傳送
「覺得好笑的點就是...當初你怎麼罵別人...這時候立
場就不同了,是不是說的話就不同了!?我知道你沒那麼多,
也不可能一次還,只是想知道三十幾萬會不會還而已,只是想
到幫你還林懿欣那十萬很不爽而已」、「沒有催你,目前不缺
錢」等訊息後,被告即回以「你討厭她我知道」、「可是錢是
用在我身上」、「當初你覺得愛,覺得值得」、「分手了就不
值得也很合理」。可見被告不僅於原告提及給付林懿欣之10萬
元款項時,未肯認該款項為借款,更出言反駁該筆給付係「用
在我身上」、「當初覺得值得」等語,反徵被告抗辯原告為被
告償還債務係出於贈與,至分手後始翻稱為借款再行追討索還
等語,與前開事證較相符合,堪可採信。又原告已無法證實上
情屬實,復為原告所明承(見本院卷第116頁)。職此,仍應
認原告就兩造有借貸合意之要件事實,未能盡其舉證責任。
㈢基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證明兩造就前揭款項曾各成立消費寄託
及消費借貸契約,揆諸首揭說明,其請求被告返還20萬8,699
元之消費寄託款及10萬元之借款,均欠所據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寄託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30萬8,6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俊睿
附表:系爭記事本
┌──┬───────┬─────────────────────┐
│編號│時間(民國)│記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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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年8月27日│啾寶零用金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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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6年10月1日│+500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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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6年10月5日│+1000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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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年10月11日│+400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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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年10月22日│-6000(小琉球)=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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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6年10月25日│+7000(美容展)=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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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6年11月4日│+1000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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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7年1月23日│+20000(泰幣)=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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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7年2月3日│+20000(借)=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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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2月21日│+13000(Candy)=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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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3月5日│-7000(美容展)=1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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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4月4日│+10000(鯨魚急救金)=1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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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5月2日│-37000(ABC退款)=7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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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5月23日│+10000(鯨魚急救金)=8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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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6月6日│+10000(鯨魚急救金)=9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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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6月6日│00000-0000(泰國飯店)=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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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6月6日│00000-0000啾寶賞賜=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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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7月5日│90000+10000(鯨魚急救金)=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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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8月14日│100000+10000(鯨魚急救金)=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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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9月6日│110000+10000(鯨魚急救金)=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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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9月6日│120000+30000(鯨魚錢太多)=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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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19日│150000+10000(鯨魚急救金)=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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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5日│160000+10000(鯨魚急救金)=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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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18日│170000+20000(鯨魚錢太多)=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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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2月8日│190000+10000(鯨魚急救金)=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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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月15日│200000+10000(鯨魚急救金)=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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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2月2日│210000+10000(鯨魚急救金)=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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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2月2日│220000+60000(鯨魚年終太多)=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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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3月11日│280000+10000(鯨魚急救金)=2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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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8月5日│290000+10000(魯米)=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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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1月21日│300000+5699(水電瓦斯)+借3000=30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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