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全碧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4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姚全碧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8-9行被告傳送之簡訊內容
應更正為:「...我會再去你家,這輩子我都不會完,碰到
你我就不會讓你走,不信走著瞧,我會和你同歸於盡!(簡
體字)」。
二、核被告姚全碧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爰
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遇事不思理性處理,
竟以行動電話傳簡訊恐嚇告訴人,法治觀念薄弱,行為顯有
不該,然其所生危害並非嚴重,兼衡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宜軒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