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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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951號
原   告 角落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凱
被   告 光圜生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再者「私法人之普通審判籍,依總事
務所(主事務所)所在地定之。所謂總事務所,自係指定明
章程業經註冊之合法總事務所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136條所稱之『營業所』,係指應受送達人從事商業或其他
營業之場所而言,初不以其是否為主營業所為限,此與同法
第2條規定私法人應依其『主營業所』所在地定普通審判籍
,為屬訴訟管轄法院之規範迥然不同。」(最高法院著有18
年度上字第1720號判例及93年度台上字第61號判決可資參照
)。
二、本件被告經註冊登記之主營業所係在高雄市○○區○道路○○
號10樓之1,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揆諸首開規定,
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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