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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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480號

原告 鄧方雲

被告 賴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2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1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23日18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肇事貨車),在桃園市平鎮區建明路一段內,因兩車交會未保持適當距離不慎碰撞停放中由原告所駕駛、訴外人 韓亞璇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毀損,因此支出系爭車輛維修新臺幣(下同)7,096元, 嗣韓亞璇 將系爭車輛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職債權讓與原告,原告就系爭車輛維修費僅請求6,346元,其餘不再另訴請求。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46元。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上揭時、地發生本件事故,系爭車輛因此受損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無訛,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駕駛行為確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亦未注意行車間隔,也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原告亦有過失甚明,本院審酌兩造之過失情狀,應認兩造應各負50%之過失責任。

(三)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前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民國77年5月17日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故原告所得請求者既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倘以維修費用為估定其回復原狀費用之標準,則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時,即應予折舊。

(四)經查,原告主張所有之系爭車輛遭被告毀損,支出維修費用為7,096元(零件6,346、鈑金750元),有維修估價單在卷可稽。而系爭車輛為107年8月出廠,有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個資卷),至111年10月23日受損時,已使用4年3月,零件已有折舊,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913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750元,並計算兩造之過失責任比例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在此範圍內之請求,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黃敏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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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6,346×0.369=2,342

第1年折舊後價值6,346-2,342=4,004

第2年折舊值4,004×0.369=1,477

第2年折舊後價值4,004-1,477=2,527

第3年折舊值2,527×0.369=932

第3年折舊後價值2,527-932=1,595

第4年折舊值1,595×0.369=589

第4年折舊後價值1,595-589=1,006

第5年折舊值1,006×0.369×(3/12)=93

第5年折舊後價值1,006-9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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