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24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施任陽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黃德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618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1146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任陽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化判決,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

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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