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虞晨曦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昱婷 律師
被告 章美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506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
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2樓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前開第一項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4,498元。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0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55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