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5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虞晨曦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昱婷 律師

被告 章美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506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

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2樓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前開第一項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4,498元。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0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55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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