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5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乙○○」抑或為「 羅佩瑜 」?請查明並具狀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