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幸雄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被告 胡正慶 訴訟代理人 莊斐文 律師
李文健 律師 徐玉美 被告 劉修杰 訴訟代理人 曹麗文 律師被告 翁昇雷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複代理人 洪良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具狀就原證
二十七、二十八可以拘束被告之主張,聲明證據。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