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659號聲請人乙○○即 段心玉 之.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9年度除字第165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D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D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