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4號原告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岑美慈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告 蔡清華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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