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0號原告 黃秋梅 被告 林梨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4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玟珍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