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36號上訴人 陳興順
蔡亞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穎君 因105年度訴字第6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