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68號上訴人 李富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游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嘉琍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68號上訴人 李富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游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