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借名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5號上訴人 李國書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惠智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95號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零肆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拾萬叁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