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紘德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紘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紘德前因竊盜等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聲請書誤載為87年)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5年6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曉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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