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31號上訴人即被告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即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
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董中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6,11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