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蔡聰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號7樓之11,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異議狀各1件在卷可佐,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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