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06號
原   告  沈美玲 即北琥室內裝修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愷純
被   告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先芬
訴訟代理人  葉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第22條第4項約定:「
本契約…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合約影本1件在卷可憑,而本件承攬契約之施工機關為
桃園國際機場,則兩造顯然以桃園國際機場所在地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