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34號
100年度易字第16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方
林景星林維揚蘇畇嘉蔡吉銘陳宜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