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告 李迎新 原告 李顏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2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李迎新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7萬6323元,原告李顏龍部分核定為新臺幣2772萬5688元,則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及新臺幣25萬6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