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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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妨害自由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