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0(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復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1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原裁定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是爰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之意旨,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針對數罪併罰案件,倘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惟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自仍得易科罰金。其次,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上開4罪復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1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有本院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105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就此部分裁定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茲就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105號裁定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藉以憑為該案准予易科罰金之執行依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9.27│96.11.13│96.8.27│├──────┼────────┼────────┼────────┤│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6年度毒│高雄地檢96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0180、103│偵字第10180、103│偵字第13481號│││75號│75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7979│96年度簡字第7979│97年度審簡字第32││││號│號│87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8│97.1.28│97.6.20│├─┼────┼────────┼────────┼────────┤│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7979│96年度簡字第7979│97年度審簡字第32││決││號│號│87號││├────┼────────┼────────┼────────┤││判決確定│97.2.25│97.2.25│97.7.21│││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字第4062號│字第4062號│字第13097號││├────────┴────────┴────────┤││編號1-4號經98年度審聲字第11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8.27│││├──────┼────────┼────────┼────────┤│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6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975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5924││││││號││││實├────┼────────┼────────┼────────┤│審│判決日期│96.10.24│││├─┼────┼────────┼────────┼────────┤│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5924││││決││號││││├────┼────────┼────────┼────────┤││判決確定│97.1.21│││││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7年度執│││││字第2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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