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 謝伯輝 (即友電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友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前開清算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友電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執行清算工作,尚有清算申報尚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核定中,致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聲字第1477號、95年度司字第4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6年7月16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