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45號上訴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20日送達,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送達證書、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郵件執據、掛號郵件簽收清單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 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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