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114號抗告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趙平 原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00間因98年度審法字第114號變更章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洪仕萱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