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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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林冠宇
鄭玉苹 被告 許仁龍
許家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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