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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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76號聲請人即原告 楊玉雪 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劉許淑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扣減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劉許淑媛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劉許淑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