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43號聲請人 林鑽勳 相對人 蔡世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年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2年8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2年2月23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2年2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150萬元,約定
102年8月21日償還。詎相對人屆期仍不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大同區│延平│一│2│建│525│53/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732│臺北市大同區重│臺北市大同區延│鋼筋混凝土造│8層:21.69│陽台:3.29│全部│││││慶北路二段196│平段一小段2地│12層樓房│合計:21.69│││││││號8樓之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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